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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3-5-17 16:5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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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国首部旅游法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》将于今年10月1日实施,标志日常旅游执法将有法可依。据此,天津市今后将加大对旅游市场管理力度,依法严厉打击目前部分旅游机构存在的“零负团费”、“强迫购物”等侵害旅游消费者权益行为。
据了解,《旅游法》分别对旅游者、旅游规划和促进、旅游经营、旅游服务合同、旅游安全、旅游监管、旅游纠纷处理等内容作出规定。其中包括旅游经营者不得以不合理低价组织旅游活动,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,不得安排另行付费项目,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或者收取费用,不得拖欠导游工资或者服务费。导游、领队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,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,不得诱导、欺骗、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项目等。该法明确,对“零负团费”、“强迫购物”等违法行为,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,没收违法所得,责令停业整顿,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;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,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的,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;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,没收违法所得,处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,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、领队证。
天津中国国际旅行社总经理左坚表示,以往遇到旅游纠纷,会引用《合同法》、《民法通则》甚至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等,由于缺乏具体法律去规范,从而使得在旅游市场中的执法困难重重。此次《旅游法》出台,有利于旅游纠纷的依法解决。
天津市旅游局相关负责人介绍,此次《旅游法》的出台,是首次将旅游市场维权的基础提升到法律层面。今后,市旅游部门将对全市导游员、旅行社依法进行规范管理,对游客的投诉、维权、处置,依法组织实施。
此外,今后天津市各区县都将建立游客服务中心,提升旅游服务接待水平,游客有任何问题都可通过游客服务中心进行投诉、处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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