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温州女驴友溺亡 漂流发起人被判赔两万元

2014-2-23 04:24| 发布者: 旅游网_miller| 查看: 6630| 评论: 0|原作者: 驴友吧

摘要:   网上相约,一群陌生人一起登山、漂流、峡谷穿越……这种时下流行的户外游模式,如果出了意外,该由谁承担责任?   昨天,鹿城法院判决了一起驴友死亡赔偿案,该案为读者厘清其中的法律关系提供了范本。 ...
  网上相约,一群陌生人一起登山、漂流、峡谷穿越……这种时下流行的户外游模式,如果出了意外,该由谁承担责任?

  昨天,鹿城法院判决了一起驴友死亡赔偿案,该案为读者厘清其中的法律关系提供了范本。


  根据一审判决,漂流活动发起人瞿某要赔偿死者家属2万元,其他同行驴友不承担责任。

  案件回放

  漂流时橡皮艇被打翻溺水身亡

  40多岁的温州人梅女士是个“老驴”了,这几年经常参加网友组织的户外活动。

  去年7月17日,网友瞿某在户外活动QQ群里发出倡议,去青田县滩坑电站坝下小溪漂流。梅女士当即报名。

  3天后,参与的10名驴友到达指定位置,每人都佩戴了安全头盔,穿了救生衣,分2艘橡皮艇漂流。

  当天下午1点左右,梅女士乘坐的橡皮艇经过青田县仁宫乡钓滩村水域,这里河道窄水流湍急。意外发生了:橡皮艇被激流打翻,5人全部落水,其中4人游向岸边,而梅女士却被卡在了橡皮艇下面。虽然梅女士会游泳,但无法脱身。

  发现梅女士被困,队员立即下水救援。但水流太急,被救起后,人已经不行了。

  事发后,梅女士家属将9名同行驴友告到法院,索赔119万余元。

  家属认为,同行驴友存在过错。他们没有经过专业培训操作橡皮艇,是因为操作不当造成橡皮艇侧翻。另外,事发地周围沿途有很多“不得到河道游泳或从事其他活动”的警示牌,他们却仍然组织漂流。

  庭审中,9名驴友觉得很委屈。他们提交了梅女士的QQ聊天记录,证明其多次参加户外潜水、漂流、速降、穿越等活动,“作为一名有户外经验的成年人,应当自行承担责任。”

  活动组织者瞿某自证清白:他是通过QQ群发布公告的,整个活动都是自愿报名参加的,所有活动都是非营利性的,没有收取任何费用。

  判决

  活动组织者:在漂流水域选择上存在过错

  法官表示,这次活动的性质是自发组织的自助活动。

  自助式户外运动虽然不属于经营活动,但属于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“其他社会活动”的一种。活动的组织者,仍应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。

  本案中,瞿某是活动的发起人和组织者。他在发起之初,尽到了一般注意的义务,为参加人员配备了救生衣、头盔等安全设备,在事发后积极组织了施救。

  “但不能否认,组织者在漂流水域的选择上存在明显过错。”

  因此,法院认为,瞿某作为活动组织者,具有过错,但过错程度轻微,酌情承担2万元的赔偿责任。其他同行驴友不存在过错,不应承担赔偿责任。

  当事人:理应了解存在的风险

  经办法官表示,梅女士作为成年人,具有多年的户外活动经验,理应了解存在的风险,“完全可以自己决定是否参加,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。”

  浙江时代商务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陈一来表示,类似的“老驴友”发生意外自己应承担大部分责任。如果遭遇不测的是未成年人或者“生手”,组织者的责任就大了。

  提醒

  户外运动“免责条款”不一定免责

  昨天,记者的微信朋友圈有人发起去瑞安玩峡谷穿越。该活动列有免责条款,声明“活动组织者和领队是义务的,途中的任何意外与活动组织者以及同行队友无关。”“如救援失败或无法救援,组织者和队友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。”

  在我国户外运动领域,列明“免责条款”成为了惯例。陈一来表示,“免责声明”在法律上是无效的,并不能免除组织者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。

  那么“免责条款”是否毫无用处呢?陈一来认为,“免责条款”可以起到提醒、警告的作用,让参与者提高安全意识。法院判决时也会酌情考虑。

  户外运动一定要买意外险

  据了解,梅女士经常参加户外冒险活动,并在保险公司投保意外险。事故发生后,梅女士家属已领取保险理赔款8万元。这也是家属所能领到的主要赔款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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GMT+8, 2024-11-24 06:37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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