春暖花开,不少市民和户外运动爱好者开始谋划相约结伴出游。但自助旅游是一项具有较高风险性的活动,旅途中一旦发生突发意外事故或人身和财产安全问题,如何划分责任?近日,有读者向本报咨询。采访中,大连利金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大伟告诉记者,作为组织和发起者,“驴头”应当对其他旅游者负有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,队中所有“驴友”对其他同伴也负有一定的救援和照顾义务。 市民张先生在论坛上组织了一个登山俱乐部,利用节假日时间约上志同道合的“驴友”进行AA制户外运动。不久前,因为他准备不周,一套登山器械临时出现故障。“幸好最后有惊无险。事后,我们大家就商量了一下,约定以后每次出游都各人签订一份"免责状",承诺一旦出事不向大家索赔。” 采访中,刘大伟认为这些“驴友”签订的免责状法律效力不大。他认为,旅游尤其是自助游具有较高的风险,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,应当考虑到这种风险性并为之负责。但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》第132条“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,可以根据实际情况,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”。这种公平责任在各级法院审判时都认为不可或缺,在司法实践中也起到了各方兼顾的效应。近年来,自助游中因意外导致团队中人身损害赔偿的纠纷时有发生,在实际审判中,多数法院都明确判定当事人自发组织的自助游过程中,一方当事人重伤或死亡而其他当事人无过错的,也要承担补偿责任,但是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。 据介绍,在自助游中,如果“驴头”在组织和活动过程中有盈利行为,则发生意外伤害后法院判定的赔偿责任将大大增加。另外,在用人单位组织职工进行观光、旅游、休假等活动中受伤的职工,不能认定为工伤,但单位应承担一定责任,给以相应的经济补贴;而职工如果在用人单位组织的文体活动中受伤的,可认定为工伤。 自助游如若出险 “驴头”“驴友”该担何责 GMT+8, 2024-11-21 16:42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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